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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解决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收费不规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明确了中介机构服务要求、收费原则及违规处罚措施,以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1月15日晚间,中国政府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简称《规定》),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解决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收费不规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

去年8月,司法部、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起草了该《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5个月的酝酿和完善,这一规定终于尘埃落定。《规定》强调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并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四项具体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需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并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其次,中介机构不得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再者,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收费方面,《规定》对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同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时,也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同样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也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此外,《规定》还列举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四种违规收费情形,包括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违反规定入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同时,《规定》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防止引起区域恶性竞争和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规定》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发行人若违反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表示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同时,各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图片链接及内容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