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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包括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收费原则及监管措施。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共计19条,旨在通过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规定》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要求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严禁配合公司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要求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禁止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明确了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收费原则方面,《规定》详细指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从事保荐、承销和审计等业务时,不得将收费与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挂钩,且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此外,《规定》还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以防止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其作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

为加强监管,《规定》提出,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同时,发行人若违反规定未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次《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体现,也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通过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规定》也体现了分类施策和从严监管的思路,针对不同中介机构的特点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