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强化中介机构独立性
AI导读: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该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其独立性,对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国务院近期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汤欣表示,这一举措对于规范中介机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服务行为,具有高度的适时性和必要性。
汤欣教授强调,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对于防范财务造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由于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通常由发行人支付,这往往导致中介机构在出具意见时倾向于发行人一方。特别是服务合同中关于费用的条款,可能会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产生显著影响,进而引发一系列负面后果,如财务造假、投资者损失和市场秩序恶化等。因此,尽管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是基于合同关系,但合同的自由性必须受到合理约束,重要费用条款应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国务院此次发布的《规定》,正是对中介服务费用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汤欣进一步指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一方面,服务费用的确定不应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尤其是不得将服务成果或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以免中介机构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默许或参与造假。另一方面,服务费用应能覆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成本并保障适当收益,避免不合理的低价竞争,从而确保中介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长远健康。
此外,汤欣还提到,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应提升中介服务费用的透明度。投资者有权知悉中介服务费用的相关信息,因为这关系到证券发行价格的构成。同时,公开服务费用有利于市场评判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良性竞争,优化看门人机制。因此,在股票公开发行活动中,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应详细披露中介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金额及付费安排等。
对于中介服务费用的收取与支付,汤欣表示应符合合规要求。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收取费用,不得额外收费或临时加价。同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也应受到严格约束,不得接受发行人的不正当利益。历史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曾导致看门人机制失灵,因此必须加以防范。
汤欣还强调,地方政府不得在中介服务费用上实施不当干预。发行人的上市结果应由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决定,中介机构应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实践中,地方政府因发行上市而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行为应被禁止,以避免中介机构丧失独立性或地方政府因利益关联而疏于监管。同时,这种奖励还可能引发公共资源滥用和市场竞争秩序失衡等问题。
不过,汤欣也指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地方政府违规给予的奖励予以追回的规定,仅适用于《规定》施行后的情形。总体而言,他认为《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制,有助于强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并促进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对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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