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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新华社1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于近期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全面施行。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核心要点解读:

中介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公开发行股票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配合公司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费用的收取与否以及具体金额,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结果作为条件。此外,证券公司在从事承销业务时,也需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合理评估项目成本,收取服务费用,严禁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任何形式的奖励,以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激励。

该《规定》共十九条,内容全面且具体。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背景;第二条界定了中介机构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第三条至第五条则详细规定了中介机构应遵循的原则、应配备的人员和应建立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等。

第六条至第八条进一步细化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从事相关业务时的具体要求,包括收费方式、收费条件等。第九条则明确列出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合同约定外收费、规避监管收费等。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规定》也鼓励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以增加透明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最后,《规定》还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奖励的追责机制等。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图片及链接信息已保留,未做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