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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监局发布处罚公告,指出梁晗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被罚款。文章提醒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存在严重法律风险,包括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影响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等,并强调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熊锦秋

1月10日,山西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处罚公告,指出梁晗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以及3万元罚款。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必须高度重视。

梁晗在中信证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后,便将该账户交由郭某萌控制使用。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郭某萌利用该账户进行了大额的“克劳斯”股票买卖交易。根据山西证监局发布的另一案例罚单,郭某萌的这些交易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对于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梁晗因出借证券账户而受到了处罚,但未涉及内幕交易责任,这可能是因为梁晗没有直接参与股票操作及收益分享。

然而,如果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用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参与收益分享,那么出借者可能还需承担由此引发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根据《证券法》,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借者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出借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如果借用证券账户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出借者在明知对方违法的情况下仍出借账户,那么出借者可能被视为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

内幕交易者为规避监管,常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隐蔽交易。这种情况下,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一些内幕交易者为了借用账户,可能会向出借者承诺利益分享,从而诱惑一些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然而,如果出借者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行政罚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因利益诱惑而出借账户。

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股东持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将使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成为空谈,甚至可能衍生出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此外,这种行为还会加大证券监管机构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的难度,对证券监管形成较大干扰,降低监管时效。

因此,对于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从严打击,决不姑息。同时,也要避免对合法行为过度干预,例如夫妻互用证券账户打新股等行为,法律应予以豁免行政和刑事责任。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出借证券账户如同出借个人身份证一样,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拒绝他人借用证券账户的请求,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之,对于违法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证券执法和司法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证券账户实名制落到实处,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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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