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需警惕
AI导读:
山西证监局发布处罚公告,梁晗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被罚款。文章提醒投资者需高度重视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包括可能涉及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证券执法、司法部门应严格打击此类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熊锦秋
1月10日,山西证监局发布了一项处罚公告,梁晗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必须高度重视出借证券账户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梁晗在中信证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在开户后便被郭某萌控制使用。在2024年6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郭某萌利用该账户大量买入“克劳斯”股票,并在随后的8月2日至10月21日期间累计卖出部分股票,截至交易结束仍持有164731股。此次交易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郭某萌,股票卖出和持有的权益也归其所有。根据山西证监局公告的另一案例罚单,郭某萌买卖“克劳斯”股票的行为或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规者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以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在此案例中,梁晗仅因出借证券账户而受罚,并未涉及内幕交易方面的责任,可能是因为梁晗并未参与股票操作,也未参与收益分享。
然而,如果投资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他人用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参与收益分享,那么出借者可能还需承担违法违规引发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根据《证券法》,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出借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中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如果借用证券账户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出借者在明知借用者违法的情况下仍出借账户,那么出借者可能被视为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者,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
内幕交易者为规避监管,常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隐蔽交易。如果出借者的法律责任仅限于50万元的行政罚款,而不存在刑事责任等其他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那么有些投资者可能会因利益诱惑而出借证券账户。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可能使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成为一句空话,从而衍生出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
此外,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还会加大证券监管机构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的难度,对证券监管形成较大干扰,降低监管时效。因此,无论对借用还是出借证券账户行为,都应严格打击,决不姑息。
当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要防止过度扩大化。例如,夫妻互用证券账户打新股等行为,由于夫妻财产本是一体,开立两人证券账户可以提高新股中签率,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应给予豁免,防止冤及无辜。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绝不能将出借账户行为视为无所谓的小事。证券账户如同个人身份证,不能随意出借,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麻烦。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证券账户。
总之,对于违法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证券执法、司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强化对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只有让出借者同样得不偿失,才能真正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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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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