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四大核心关系
AI导读:
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与《市场意见》相辅相成,揭示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四大核心关系:破与立、大市场与强市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统一性与区域性。
张锐
国家发改委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简称《市场意见》),正式发布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简称《市场指引》)。《市场意见》侧重宏观布局与目标设定,而《市场指引》则注重微观支撑与方法描述,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揭示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四大核心关系。
首要关系是破与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以制度与规则创建为先导,既要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也要打破传统利益框架,如封闭小市场与自我小循环,同时及时推出新的制度设计,即“破立并举”。破旧需勇气与胆量,立新则需定力与智慧。破旧旨在清除障碍,立新则在于构建基石。在时序选择上,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边破边立、先破后立或先立后破的策略,并确保过渡性政策安排的审慎与全面。
其次是大市场与强市场的关系。我国作为全球超大规模市场,无论是供给端还是需求端均表现出色。大市场是强市场的基础,而强市场则要求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以及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以及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在强市场格局下,市场将更具一体性、开放性、竞争性与有序性,对内实现动态均衡,对外与国际市场更畅通地循环与联动。
再者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系。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需让市场成为高度有效市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且资源配置全过程顺畅。然而,市场也会失灵,政府角色不可或缺。有效政府应实现自我高度认知、清晰界定行为边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并善于自我革命,转变管理职能,增大与优化服务供给。同时,政府应严格遵从市场规则,而非仰仗自身权威。
最后是统一性与区域性的关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政策统一、规则一致、执行协同。在维护顶层设计方案权威的基础上,应创建政策执行监督机构,并根据不同部门、地区的政策落地与实施效果进行奖惩。同时,考虑到市场规模、结构、地理空间等因素,统一大市场建设在全国不可能整齐划一推进。因此,可优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并鼓励其他地方创建一体化市场建设示范区。示范与试点的重点在于统一市场的结构优化和技术性效用价值的外溢,提炼可复制、可辐射的成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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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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