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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刻度标准,简化合规流程,增强预警功能。

央广资本眼1月11日北京报道(记者孙汝祥)中国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法规中的关键条款。

《法律适用意见》详细解释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内容。首先,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具体刻度标准,即“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表述,被精确界定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其次,规定了投资者持股比例因市场因素被动触及刻度标准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相关公告将由上市公司基于股本变化进行发布。最后,采用了新老划断的方式,明确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发现的过往违规行为,将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

证监会强调,《法律适用意见》通过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既简化了投资者的合规流程,降低了合规成本,又增强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功能,使市场能够更及时、准确地获取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以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信息来源:央广资本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