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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刻度标准,简化合规成本,提升上市公司收购预警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决策信息。

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发布消息,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衡量标准,并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进行明确阐释,特制定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法律适用意见》详细解释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内容,首先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将“每增加或者减少5%”和“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定义界定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其次,规定了当投资者持股比例因被动因素触及刻度标准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而由上市公司负责公告因股本变化引发的投资者持股变动情况;最后,明确了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

此前,证监会已就《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显示,各方普遍认可该意见,并基于实践提出了诸多宝贵建议。证监会已对这些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与《法律适用意见》条文直接相关的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适用意见》的出台,为投资者权益变动设定了清晰的刻度标准,这不仅能够简化投资者的合规成本,使其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陷入复杂的计算问题,还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功能,帮助市场及时获取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以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价值的决策参考。证监会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确保《法律适用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