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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刻度标准,规定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旨在规范投资者权益变动,确保法规准确执行。

为规范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衡量基准,确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证监会近期颁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并自发布之日即刻生效。

《法律适用意见》详细阐释了上述两条法规的具体应用,首先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具体刻度标准,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提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界定为达到5%或1%的整数倍;其次,指出在投资者持股比例因股本变化而被动触及刻度标准时,无需承担披露及限售责任,而由上市公司负责公告此类变动;再者,明确了新旧规定的界限,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新规施行后发现的过往违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

此前,证监会已就《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从收集到的反馈来看,各方普遍对《法律适用意见》持认可态度,并基于实践经验提出了多项宝贵建议,证监会经过细致研究,已采纳了与《法律适用意见》条文直接相关的主要建议。

通过《法律适用意见》的实施,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衡量标准得到了统一和明确,这不仅有助于投资者简化合规流程,只需关注其“静态”持股比例,减少计算复杂度,降低合规成本,同时也增强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功能,使市场能够更及时、准确地获取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以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信息支持。未来,证监会将继续深化政策解读,确保《法律适用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