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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规范备案行为,压实“看门人”责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财政部与证监会于1月10日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并规范其备案行为。此举被视为对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一次重要规范。

据财政部、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办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具体要求,包括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强化持续备案要求,并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这些措施将全面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链条监管,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从而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办法》在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方面,提出了五方面的具体要求,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执业人员、职业风险承担能力和诚信记录等,旨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并强化信用约束。具体报送材料包括经首席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的备案申请书、备案表、一体化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自评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说明以及审计业务清单等。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未备案机构的执业限制,规定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报告必须由符合备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提升未备案机构的执业限制针对性。

在强化全流程监管方面,《办法》完善了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包括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等。此外,还增加了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确保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维护备案的严肃性,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针对持续备案,《办法》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的形成。

在出口端,《办法》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要求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被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并接受重点监管。此外,《办法》还为新老办法衔接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此次《办法》的修订聚焦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问题,旨在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同时,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完善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2024年年内近40家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等作出行政处罚,其中4家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经营业务6个月。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其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完善基础制度、加强监管和处罚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