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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全链条管理,提高备案要求,明确退出情形,完善“有进有出”机制,规范行业秩序。

1月10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水平,增强证券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并强化执业监督作用,联合修订并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

《办法》强调全链条管理,严把“入口关”,通过提高内部管理、质量管理等备案要求,明确未备案执业限制,严禁“无照驾驶”。同时,加强事中监管,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规定,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确保问题机构得到及时整改。此外,还畅通“出口关”,明确退出情形,完善“有进有出”机制,规范行业秩序。

速览要点包括:提高备案要求,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执业人员、职业风险承担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加强入口管理;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报告由符合备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强持续备案要求,优化相关规定;明确退出情形,推动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建立整改公告机制,对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对新老办法衔接,对已备案证券审计机构设定一年的过渡期。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会计师事务所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问题,通过加强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修订的三大思路包括完善管理要求,优化备案管理流程,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注重协调贯通,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严把“入口关”,提高备案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修订具有重要且深远的影响,进一步阐明了加强监管、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审计质量管理准则,建立更加完善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指明了会计师事务所从规模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同时,清晰地传递了监管要求,即严把“入口关”,实现一体化管理、高质量发展。

在畅通“出口”方面,修订加强持续备案监管,明确退出情形,完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业内专家指出,这旨在建立压力机制与激励机制,促进事务所保持执业谨慎,坚守准则,永葆高质量。同时,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增强备案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情况增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采取“资格罚”,备案随之注销,需要重新备案。这体现了监管联动的具体体现,增加了监管合力,节约了监管成本,强化了监管的综合威慑效应。同时,重新备案的规定既体现了监管的包容性,也给事务所改进的路径,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

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在附则中对已备案证券审计机构作出一年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