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管理,旨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希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金规〔2024〕25号),旨在规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管理,有效防控业务信用风险,推动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作为场外交易的一种,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国际上已普遍实施监管保证金要求,此次《办法》的出台,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业务准则,预计将导致一系列业务调整。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初始保证金要求将分阶段实施,金融机构需加速优化内部流程,确保与《办法》顺利对接。
《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董事会需承担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的最终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政策和程序,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反映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水平。
在具体操作层面,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初始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变动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零。这一设置符合国际经验和惯例,旨在减少系统性风险,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将涉及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两类。初始保证金用于缓解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的进一步扩大,变动保证金则用于缓解与存量交易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初始保证金计量可采用标准法或模型法,并明确了八类合格担保品。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初始保证金的担保品需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实现与交易双方自有财产的有效隔离。变动保证金的担保品可由交易双方自行管理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但提供保证金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托管机构需具有独立性,不得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需积极应对,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