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上海市国资委联合金融办发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标志着全国首个省级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正式出台,为国资创投提供明确制度支持。

  近期,国资创投领域迎来历史性时刻,上海市国资委携手上海市委金融办共同颁布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一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我国首个省级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正式面世。

  在投资领域,国资创投与市场化创投的关系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国资因其风险规避特性及对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存在固有矛盾。然而,国资背景的资本作为耐心资本,适合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能在长期等待中收获回报。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国资创投更好地融入市场化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2016年起,我国国企开始逐步探索并构建尽职免责容错制度,历经多年实践,已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规范。此次《试行办法》的发布,无疑是一次重大突破。它不仅提供了清晰且可行的操作细则,还进一步完善了符合国资特点的考核与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激发国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消除其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在考核评价方面,《试行办法》明确了实控基金绩效评价和实控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的相关维度,特别是在监管企业的考核指标选择上,提出应综合考虑直投基金、母基金、S基金、专项基金等不同类型基金的特点,选取针对性强的考核指标。这一规定为各地国资基金的考核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使得考核工作更加精准、务实。

  此外,《试行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尽职免责的条件和适用情形,不仅涵盖了具体条件,还考虑了不同投资环境的特殊情况。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相较于以往的原则性探索,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政策框架。

  然而,《试行办法》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首先,在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赋分标准上,《试行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可能增加执行难度。其次,对于适用免责的具体情形,缺乏量化标准,可能导致政策执行中的个体差异。未来,监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些细节问题,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行业普遍关注的审批周期长、流程复杂以及跨部门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在《试行办法》中也未得到有效回应。

  尽管存在不足,但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仍标志着国资创投政策迈入新阶段。《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国资创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解决国资创投在市场化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展望未来,在政策的支持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国资创投有望在新时代的投资生态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强劲资本动力。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