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发布,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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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5条措施,旨在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强调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禁止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并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
人民网北京1月8日电 (记者黄盛)为了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框架,确保其更加科学与高效,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包含了25条具体举措。该政策旨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作为长期和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及逆周期调节作用,其中产业投资类基金被要求专注于产业链的关键节点和强化链条项目,而创业投资类基金则需解决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难题。
《指导意见》详细提出了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分级管理策略,明确规定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审批流程。具体而言,国家级基金的设立需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或地市级基金的设立则需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新基金需严格控制,仅在财力雄厚且资源丰富的县区,如有必要设立基金,则需上级政府审批。同时,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设立新基金,已有基金需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指导意见》实施了差异化管理,如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存续期要求,并延长绩效评价周期。对于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特性、阶段和分布,合理设定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的注册地限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在数量与规模上持续增长,有效支持了国家战略、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然而,也存在基金投向同质化、部分地区盲目设立基金等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基金找准定位,合理布局,避免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具体措施包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加强对早期、小型、长期及硬科技企业的投资。同时,加强基金统筹,整合优化布局,鼓励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联动,形成资金合力,并明确省级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基金的统筹管理。此外,再次强调了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
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反映缺乏容错免责机制,影响了投资活力。《指导意见》因此提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以提高投资效率。具体措施包括遵循基金投资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考核评价体系,不单纯以单个项目或年度盈亏为考核标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差异化和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建立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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