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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规范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图片来源:国新网

人民网北京1月8日电 (欧阳易佳)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详细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相关内容。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在会上指出,针对企业频繁遭遇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频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首先,严格控制现场检查。《意见》强调,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完成的检查任务,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例如,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获得情况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来获取,无需再进行现场检查。

其次,合理选择并优化检查方式。《意见》鼓励合并检查、联合检查,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执法检查。例如,在餐饮行业检查中,可以同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再次,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意见》要求根据企业管理的规范程度和信用等级,对检查频次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经营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减少检查频次;而对于管理不规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则要加强检查,提高检查频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需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最后,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意见》指出,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以降低企业负担。

针对如何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以及如何在严控检查数量的同时确保检查质量的问题,费翔红表示,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手段。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导致“一刀切”或“走过场”的现象。为此,《意见》专门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包括评估必要性、制定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控制检查数量以及追求实效等。

费翔红还指出,当前正值岁末年初,为了让全国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这些检查必须落实好《意见》的各项要求,确保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