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基金高质量发展。该指导意见从基金的设立、出资、投资、管理及退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同类型基金的差异化管理,并鼓励提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各地政府投资基金即将告别无序竞争的局面。该指导意见共二十五条,从基金的设立、出资、投资、管理及退出等多个方面,为政府投资基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高效的指导框架。

据证券时报记者梳理,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不同类型基金的差异化管理;二是强调了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基金的统筹管理、整合优化;三是提升了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水平,遵循基金投资规律。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应量力而行,分级上报、分类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需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或地市级基金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则需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同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设立的需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分别提出合理的管理要求。同时,鼓励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联动,形成资金合力,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在提升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并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带有地方招商引资目的的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政府投资基金监管的空白,还为各级政府设立基金或出资基金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