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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出台,要求减少检查频次,公布检查标准,控制专项检查,明确检查主体资格,旨在降低企业负担,提供法治保障。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1月7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相关情况。他强调,行政检查应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旨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需在今年6月底前设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以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公布检查标准、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以及规范异地行政检查。例如,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检查不得入企,能合并或联合的检查应进行整合,同时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提高检查的精准性,并强调涉企行政检查应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在检查主体方面,《意见》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在检查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此外,《意见》还提出了“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明确要求,以规范检查行为。

为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意见》还健全了责任落实机制,包括强化责任意识、数字赋能、执法监督和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进行快速预警,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度,便于全社会对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针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严控现场检查、合理选择检查方式、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以及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其中,强调了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要求,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检查。四类被明确禁止实施检查的主体包括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等。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还提出了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明确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