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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提出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具体措施,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拓宽退出渠道,完善退出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首次出台针对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深度融合,强调基金应聚焦于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及市场失灵环节,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提升基金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

  在壮大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举措:合理设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其在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中的作用;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增强耐心资本实力;在需长期投资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连续性;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增强市场投资信心,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

  针对基金管理人面临的投资顾虑,《指导意见》建立了容错机制,为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提供制度保障,鼓励其提高投资效率。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退出难题,《指导意见》提出规范退出管理、拓宽退出渠道和完善退出机制三大措施: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和定价机制,构建更加顺畅的退出路径。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升政府投资基金效能,《指导意见》要求基金明确定位,合理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一是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加大对早期、小型、长期和科技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力度;二是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基金布局,鼓励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联动,形成资金合力;三是明确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确需设立的应报上级政府审批。

  财政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围绕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和登记备案等方面,制定出台配套细则,构建政府投资基金“1+N”制度体系。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