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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保证金要求、合格担保品管理、争议解决及跨境交易规范,以防范信用风险,促进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

为有效应对金融机构在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的对手信用风险,推动衍生品业务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颁布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详细阐述了保证金要求、合格担保品管理、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跨境交易规范。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指的是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涵盖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等,适用于金融机构间的交易以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办法》指出,对于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风险承受能力并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豁免初始及变动保证金要求。然而,若非金融机构的平均名义本金超过600亿元且不符合上述条件,金融机构则需向其收取保证金。

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机构需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反映投资组合的潜在及当前风险暴露,并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

对于合格担保品,《办法》强调其应具备高流动性和充分的风险缓释作用,包括现金、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高等级债券、高等级公司信用类债券、高等级金融债券及黄金等。这些担保品在适用折扣系数后,仍能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保值。

在跨境交易方面,《办法》允许金融机构在满足境外司法管辖区保证金要求且这些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证金要求一致或更为审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时,可遵循东道国的保证金要求。而境外机构直接进入境内金融市场开展此类交易时,则需按照境内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