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基金设立、出资、投资、管理及退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强调差异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各地政府投资基金即将步入规范化管理的新纪元!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共计二十五条具体措施,旨在构建更为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推动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该《指导意见》从基金的设立、出资、投资、管理及退出等多个维度提出明确要求。
经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发布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具有三大显著亮点:
首先,明确了不同类型基金的差异化管理模式;其次,强调了国家级、省级及地市级基金的统筹管理、整合优化;最后,着重提升了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循基金投资规律。
西安一家国资基金负责人对此评价道:“《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基金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考虑了当前基金行业的现实问题,填补了多项监管空白,为各级政府设立或出资基金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严格控制县级政府新设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基金设立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应量力而行,并实行分级上报、分类管理。具体来看:
·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国家级基金需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或地市级基金的设立需报同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仅在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且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设立的基金需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这一规定意味着,过去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井喷”式增长的现象或将结束,尤其是区县频繁设立百亿级引导基金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监管。据执中Zerone统计,2023年成立引导基金9273只,而2024年则下降至4741只,同比下降48.87%。
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了政府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管理,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则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及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应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充分发挥其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连续性。
杭州一家国资LP负责人表示:“政府投资基金并非一味追求长周期投资,而是要对不同类型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例如,投早期的基金可能需要长达10年以上的周期,而投后期的基金周期则可相对较短。”该人士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恰好回应了业界的这一需求。
防止无序同质化竞争,推动基金整合重组
针对长期以来各地政府引导基金蜂拥而上,导致无序同质化竞争的问题,《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明确指引,加强国家级、省级与地市级之间的统筹,整合优化基金布局。
·鼓励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联动,在前沿科技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地方资源禀赋,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对地方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
·省级政府需统筹管理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制定重点投资领域清单,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国家发展改革委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国各地区的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政府投资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对于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情况,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
·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西安国资基金负责人表示:“此前基金同质化竞争对社会资本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如今这份《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指引,填补了监管空白。”
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鼓励取消注册地及返投比例限制
在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关系方面,《指导意见》也给出了相关指引,旨在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基金的市场化水平,遵循基金投资规律。
在基金管理人遴选上,《指导意见》指出,原则上应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管理人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以及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同时,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需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同时,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前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带有强烈招商引资目的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并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注册地限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文章来源:创业资本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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