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规范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研究制定退出政策指引,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完善退出机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退出管理。该意见要求研究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政策指引,为不同类型基金提供明确的退出政策框架。基金管理人需构建完善的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并设计合理的退出方案。

  指导意见强调,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地设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清晰界定退出条件。在退出过程中,若政府出资,需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执行;若无明确约定,则需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并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确保退出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意见提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的对接与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及并购基金等,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意见要求提高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为政府投资基金提供更多退出途径。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完善基金退出机制,确保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特别是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政府将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以形成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