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设立需分级管理,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旨在提升政府投资基金质量和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指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需经过充分的评估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国家级基金的设立需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或地市级基金的设立则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对于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仅在财力较好且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有必要设立基金,需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设立的基金则需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此举旨在提升政府投资基金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其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