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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三类主体可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进行检查,旨在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该意见详细阐述了哪些主体可以进行行政检查,哪些主体则不能。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在今日下午的会议中进行了详细解读。他指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仅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才有权实施行政检查。

《意见》还明确列出了四类严禁实施检查的主体和人员,包括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刘波局长进一步解释,这些主体和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但这并不等同于执法行为。他们不能独立实施检查或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此次《意见》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记者孟庆伟)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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