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日,律师夏军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不正当扩张和包揽一切的倾向,导致对企业进行法外行政征收。同时,地方立法也存在扩大适用范围的现象。夏军提出“2+3”模式划分政府、检察机关和民间组织责任范围,强调应限缩适用范围,促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

近日,北京京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军在新环保法实施十周年与环境公益诉讼会议上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不正当扩张和包揽一切的倾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旨在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特定区域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三种情形。

然而,夏军表示,在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扩大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对企业进行法外行政征收,逃避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诉讼风险。他举例称,绍兴市环保局与一家建材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中,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虽然已通过周边大气环境稀释自净,但仍被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自愿追加资金投入用于生态工程修复。

此外,夏军还指出,地方立法时也存在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倾向。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发布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就没有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限定在《改革方案》规定的三种情形内。

夏军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扩大化可能导致公权程序向私权运作不当逃逸的后果,给环境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带来巨大隐患。同时,多种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模糊不清也可能导致“一案三诉”等问题的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夏军提出了“2+3”模式来划分政府、检察机关和民间组织的责任范围。他强调,应限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改善营商环境,通过软法之治促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鼓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