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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旨在防范金融机构对手信用风险,推动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详细规定了保证金要求、合格担保品管理、争议解决及跨境交易规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琼斯)1月6日,据记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已正式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在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的对手信用风险,推动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前行。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即不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机构间的交易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情况,涵盖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等多种形式。

《办法》详细规定了保证金要求、合格担保品及其管理、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跨境交易规范等多个方面。金融机构需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并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

具体而言,初始保证金旨在缓解衍生品交易对手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的进一步扩大,而变动保证金则用于缓解与存量衍生品交易净额结算组合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合格担保品需具备高流动性和充分的风险缓释作用,包括现金、国债、票据、高等级债券黄金等。

在跨境交易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若需满足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且该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证金要求一致、与《办法》等效或更为审慎时,可选择适用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此类交易,可适用东道国保证金要求,而境外机构直接进入境内金融市场开展交易的,则需遵循境内交易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