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纪要》,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破产重整门槛,强调恢复造血功能和盈利能力是关键。同时,兼顾各方利益,确保重整效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此举旨在提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与质量,进而优化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纪要》不仅明确了破产重整的“门槛”,更彰显了其在资本市场规范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因各种问题而面临破产重整的境地。破产重整作为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维护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其积极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沪深市场已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成功完成了破产重整,且近年来每年均有十余家公司实施此程序。

  然而,破产重整并非简单的程序,其关键在于恢复上市公司的造血功能和盈利能力。若重整后公司仍无法具备这些能力,则将面临退市风险,不仅浪费资源,更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必须遵循一定原则,确保重整效果。

  此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还需兼顾各方利益,包括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及股东等。证监会为此制定了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下限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等,以防止利益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问题公司都适合进行破产重整。《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或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同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原则上应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门槛还应进一步提高。对于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或实控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坚决将其挡在破产重整的门外。这是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图片链接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