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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豁免条件、保证金起点金额及跨境交易规定。

1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

根据《办法》,若交易对手为非金融机构且具备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真实风险对冲需求,可豁免初始及变动保证金要求。然而,若非金融机构最近一年3月、4月、5月末的平均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名义本金超过600亿元,且不符合豁免条件,金融机构则需收取保证金。对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的真实风险对冲交易,同样享受豁免政策。

此外,《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保证金的起点金额,初始保证金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变动保证金起点为零。实际交换金额仅涉及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且金融机构可设定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转移金额,灵活分配于初始与变动保证金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若净额结算协议或担保品协议在境外司法管辖区不具备法律可执行性,金融机构无需与该地区的交易对手交换保证金。但此类未交换保证金的交易存续名义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所在集团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总额的2.5%。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