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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通市原官员陈永红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陈永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追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上缴国库。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通市原官员陈永红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陈永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从2010年至2022年,陈永红在担任南通市港闸区副区长、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多个方面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总金额折合人民币高达2200余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永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然而,鉴于陈永红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且部分受贿款项未实际取得,他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犯罪所得,因此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我国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无论职务高低,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