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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明确商标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的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1月6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旨在加强商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明确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的标准。

该规定详细列出了商标行政执法中可作为证据的材料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和提取方式也在规定中得到了明确,如书证应提取原件,物证应提取原物,电子数据需制作笔录等。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对域外证据的认定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注明来源并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指出,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举报人或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如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对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也进行了明确划分。

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将有助于提升商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图片链接已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