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制度亟待完善:分级惩戒与信用修复成关键
AI导读: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举办研讨会,探讨失信惩戒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学者们建议对失信程度进行分级,构建信用修复制度,以减少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截至2025年1月6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超850万人。
近年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已成为解决债务问题的有力举措,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信用惩戒泛化、标准不一等问题。1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京举办了“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
会上,学者们纷纷提出建议,为使失信惩戒制度发挥真正作用,应对被执行人的失信程度进行分级,并根据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达“罚当其过”。同时,构建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也被视为解决失信惩戒问题的关键。对于主观上愿意积极履行债务或客观上已部分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允许其进行信用修复,恢复部分经济交往的能力和资格。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月6日,全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超过850万人。这一数字反映出失信惩戒机制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凸显了传统“一刀切”做法的局限性。
失信惩戒制度起源于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改革和完善。然而,当前失信惩戒制度在失信行为分类上仍较为原则,缺乏精细化划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指出,失信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纠正失信行为,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因此,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应考虑必要性原则,选择对被执行人损害最小或较小的手段。
此外,学者们还呼吁应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细化错误惩戒救济措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纪格非指出,失信惩戒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都在逐步扩大,不仅限于被执行人,还涉及其他主体。这可能导致惩戒措施扩大化适用的趋势,需要加以规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建议,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进行比照,杜绝各地法院擅自拓展惩戒范围的做法。同时,应完善失信惩戒决定的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规定,细化错误程序的救济措施。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总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通过对失信程度进行分级、构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错误惩戒救济措施等措施,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失信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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