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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集团原董事长刘习东因受贿及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犯罪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

江苏省粮食集团原董事长刘习东因受贿及挪用公款罪,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的最新通报,2024年12月3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习东进行了公开宣判。刘习东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同时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总额不变。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刘习东,1959年5月生,曾任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多个职务,于2022年7月退休。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期间,刘习东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此外,他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习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贿犯罪未遂,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图片来源:相关案件庭审现场照片,具体链接已省略以保持格式整洁)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