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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求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公布标准,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加强跨地区协作,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该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意见》规定,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必须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实施行政检查。此举将有效遏制非法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为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了“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和任务分工。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需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并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同时,这些部门还需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对于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的事项,将不再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以属地管辖为主,但为加强跨地区协作,《意见》还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并明确相关规则。同时,专项检查也将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备案。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