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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定节假日增至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全面调整,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

  来源:工人日报、人社部网站、中国基金报

  随着国家调整法定节假日政策,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先的11天增加至13天,这一变动引发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工资折算方式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的全面调整,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与工资折算调整详解

  为应对法定节假日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月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全体公民节日假期增加至13天。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 年工作日: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及13天法定节假日,共计248天。

  - 季工作日:248天除以4季,每季62天。

  - 月工作日:248天除以12月,每月20.67天。

  - 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

  日工资与小时工资折算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方式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计算为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除以12月,即21.75天)。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通知。通知明确:

  -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作为工资报酬。

  - 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按应休未休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则按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