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十年诉讼终获赔,信用社主任挪用存款案二审胜诉
AI导读:
林女士历经十年诉讼,终于获得法院二审裁定,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需赔偿其被主任侯某挪用的58万存款及利息。
财联社1月2日讯 (记者彭科峰)林女士为追回自己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的58万存款,历经十年坎坷终获法院二审裁定,信用社需赔偿其“消失的存款”。
多年前,林女士的存款被时任信用社主任侯某挪用“补坏账”,事后侯某被查,林女士的存款却讨要无门。历经漫长诉讼,法院二审终于认定,侯某取款行为与信用社有关,判决信用社赔偿本金及利息。
据律师分析,涉及银行人员挪用、占用他人存款的案件,是否认定属于职务行为是银行担责的关键。本案中,侯某取款目的与信用社有关,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信用社为“得利人”,因此法院判决合理。同时,律师提醒储户,切勿将银行卡、密码等交由他人处置。
林女士自称,2012年侯某以清收贷款为由,提取其存款581236.81元,承诺尽快归还。然而侯某被捕后,仅归还19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期间,林女士还收到法院起诉状,称其在信用社贷款19万元未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林女士授权侯某管理其账户资金,系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但二审法院指出,林女士基于对侯某的信任及其职务身份,将存款账户交侯某办理,初衷是协助完成信用社存款任务。侯某取款时称是为了完成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且信用社无法证明款项系侯某个人使用,因此应承担管理疏漏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信用社应支付林女士本金581236.81元及相关利息。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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