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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对金融机构内董监高任职资格提出要求,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质效,减轻金融机构工作负担,提高选任效率,节约监管资源。

金融机构高管调动频繁,选拔高管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两份重要文件,对金融机构内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质效。这些举措响应了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

据受访人士指出,随着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的推进和董事、高管交流的频繁,上述文件的发布和实施将减轻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提高董事和高管的选任效率,同时节约监管资源。

《通知》的核心在于推动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允许选择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这一变化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衔接,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有效性。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刘晓春表示,这一改革对于中小银行尤其是村镇银行而言,是一项实质性减负措施。他指出,在实际运作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有时存在重叠,导致监督机构分工不明确、效能不高。此次改革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提升治理效率。

然而,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此持不同观点。他认为,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存在角色冲突,因为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他建议根据资产规模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的监事会设置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金融机构在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在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对于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高管或董事,可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这一调整旨在解决原设计中的不合理之处,降低监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

然而,高管频繁调动可能对战略一致性和业务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刘晓春认为,虽然监管规定高管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一定年限,并要求异地调任以防止腐败风险,但这些措施也带来了对本地情况熟悉度不足、行为短期化等问题。因此,在高管调动和管理机制上的实际影响仍需进一步探讨和权衡。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