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获新指导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涵盖加强司法与证券监管协作、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优化重整计划、强化信息披露及防控、完善审理标准等五大核心内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携手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
《纪要》涵盖了五大核心内容:
首先,强化司法与证券监管的协作机制。双方将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证券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立即致函人民法院。反之,人民法院在发现重整相关方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也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其次,明确上市公司重整的门槛与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将视为不具备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需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再者,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标准。重整计划草案需详细、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股份价格、股份锁定期等方面,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了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信息保持一致,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防控要求。一旦发现管理人成员存在或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人民法院将及时撤换。
最后,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明确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需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同时,明确了重整计划应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未执行完毕的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纪要》旨在通过积极拯救与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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