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发布
AI导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弹性退休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及权益保障等内容,标志着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迈入新阶段。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及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详细阐述了弹性退休的办理流程、基本养老金领取规则、权益保障措施,并优化了社保经办服务的相关要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将从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时间逐步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职工退休年龄将从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将从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至55周岁、58周岁。
自2025年起,职工在满足国家设定的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后,有权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即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迈入新阶段,这一改革旨在适应劳动者多样化的需求,满足其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改革后,职工的退休年龄从原先的固定节点转变为一个弹性区间,赋予了职工更多选择权。
《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时,需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以确保这一选择为职工的真实意愿,并便于用人单位提前作出人员安排。
在弹性延迟退休方面,《暂行办法》指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双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延迟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该负责人强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双方协商一致,保障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预期。
对于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的最低缴费年限,该负责人指出,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不同年度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可能存在差异,《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则需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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