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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弹性退休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自2025年起分阶段调整退休年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于1月1日发布消息,为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颁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阐述了弹性退休的办理流程、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等内容。

根据《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分阶段调整退休年龄,预计用15年时间,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女职工则从50周岁和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和58周岁。

《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自2025年起,职工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后,有权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3年,且不得低于原有的法定退休年龄限制。

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关键一环,旨在适应劳动者多样化的需求,满足其不同的工作与生活安排。改革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先的固定节点转变为一个弹性区间,赋予职工更多选择权。

例如,一位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在《决定》实施后,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他可以在60周岁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若未选择提前退休,则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时退休;若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他还可以在62周岁至65周岁之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

在弹性退休办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需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其选择的退休时间。对于弹性延迟退休,职工与单位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具体事项,且弹性延迟退休时间一旦确定,便不再延长。延迟退休期间,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此外,《暂行办法》还根据《决定》要求,对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差异,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则需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对于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所在单位应在职工退休时间当月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审核申请,职工则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将积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更多便利。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