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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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及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旨在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于1月1日发布消息称,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及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阐述了弹性退休的办理流程以及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根据《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历经15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由60周岁调整至63周岁,女职工则由原来的50周岁和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和58周岁。
《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后,可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3年,且退休年龄不能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即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
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弹性退休制度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和生活安排。这一改革使得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先的刚性节点转变为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
例如,一名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在实施《决定》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他可以在60周岁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若未选择提前退休,则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时退休;若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他还可以在62周岁至65周岁之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
在弹性退休办理方面,《暂行办法》指出,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在退休前至少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且弹性延迟退休时间一旦确定,不再延长。延迟退休期间,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继续有效。
此外,《暂行办法》还根据弹性退休政策,对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则需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对于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及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所在单位应在职工退休时间当月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申请,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将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便利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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