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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要求,增加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已明确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

该《暂行办法》详细阐述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权益保障等内容,旨在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改革后,职工的退休年龄从原有的刚性节点转变为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此举旨在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

具体而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同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同样不超过3年。

为确保弹性提前退休为职工本人真实意愿,职工需在选择的退休时间前至少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而弹性延迟退休的办理,则需单位与职工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且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方式。同时,对于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弹性退休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在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社保经办服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应及时审核申请,并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为优化社保经办服务,人社部门将大力推进“退休一件事”工作,实现退休相关联办事项“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同时,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提前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并逐渐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方便参保人员提前了解参保缴费情况。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