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承诺方逃避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此指引明确指出,在上市公司前期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任何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均不得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变更。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承诺方逃避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

  指引强调,承诺方若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造成极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以督促其严格履行承诺内容。

  此举体现了证监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也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