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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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重磅新规,细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要求,增加庭外重组等内容,明确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和资本公积转增比例等核心事项,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重整质效。
最高法、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重磅新规,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进行规范。12月31日,两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详细规定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等内容,并新增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方面规定。
同时,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和资本公积转增比例等核心事项,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据悉,每年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新规旨在固化近年来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明确市场预期,推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顺利进行。新规呈现六大亮点: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其中,司法与监管协作机制要求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会商,打击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强调上市公司重整需回归产业经营,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明确不具备重整价值的公司情形,如重大违法退市或规范类退市公司,不得再以上市公司身份进入重整程序;信息披露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保障各方知情权、参与权;重整方案规范要求资本公积转增比例和入股价格,引导相关方审慎、合理确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方面,要求明确执行完毕标准和期限,强化执行约束监督。
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导向,有助于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提高重整质效,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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