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正式发布,规范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
AI导读:
《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正式出台,旨在指导券商规范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提升市场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绕标套现等行为,要求券商加强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旨在指导各券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该文件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面对市场发展和客户多元化,券商的管理能力亟待提升。
该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健康与稳定。此次《示范实践》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防范利益输送,提升市场规范性。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示范实践》中的绕标套现问题就引起了广泛关注。绕标业务一直是两融业务的“禁区”,而此次文件更是明确要求券商加强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全面防范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
员工管理方面,券商需对分支机构及员工进行合规展业宣导,禁止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或诱导交易,并在为客户讲解两融业务规则、揭示风险时,强调不得开展绕标套现交易。
从文件内容来看,《示范实践》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以及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文件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
同时,券商还需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此外,券商还应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采用文件中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同时,券商还需对有绕标套现意图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禁止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控制措施以防范此类交易行为。
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此外,还需定期组织排查、对重点客户进行专项监测,并深入排查高风险客户。
在事后管控环节,如果客户的绕标套现行为已经发生,券商需要加强展期管理,取消自助展期功能,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同时,券商还需与客户签署补充合同,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对于拒不配合的客户,券商将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情况。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
券商还需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作为出借人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为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券商还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进行管控。券商可以制定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对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可以调出黑名单。
此次《示范实践》的出台,对于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提升券商管理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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