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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等要求,并新增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内容。新规呈现出六大亮点,旨在提高重整质效,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

最高法、证监会于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同时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新规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进行了全面规范。

《纪要》细化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和审查标准等要求,并新增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内容。同时,《指引》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导向,每年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有十余家,新规将近年来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予以固化,给市场明确预期,便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新规呈现出六大亮点:加强司法+监管协作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是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重整质效,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新规还强调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市场化、法治化推进方式,兼顾各方利益,最大可能地盘活经济要素和资源,防止风险传导蔓延,演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