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业务,强化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利益输送和违规行为。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为各券商提供了一份操作指南。该文件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业务,强化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以应对市场发展和客户类型多元化的挑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优化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演进,客户类型的多样化,券商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上面临着新的要求。《示范实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围绕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提出了具体而细致的示范实践。

此前,财联社曾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报道,指出文件将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并建议券商建立黑名单制度。从最终发布的版本来看,《示范实践》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为正式,结构更为完整,分为五章,全面涵盖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个方面。

文件强调,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采用文件中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包括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的投资者在限制期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等。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文件还提到,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作为出借人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最后,《示范实践》鼓励券商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券商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进行相应的管控,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