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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限制重整转增股份数量和价格,规定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是严格规制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规定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确保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需求,同时防止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二是明确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并要求其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强调需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同时,禁止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三是规定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以保障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严格监管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决心,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