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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旨在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规范两融业务管理,防范利益输送和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为各券商提供了一份关于两融业务管理的参考指南。该文件旨在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自2010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和客户类型多元化,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券商的管理能力。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围绕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示范实践》就重点盯防绕标套现等事项,受到了行业的广泛关注。正式发布的版本中,该文件分为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共五章,核心内容基本保持不变,措辞更加正式和完整。

文件强调,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还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还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同时,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券商可以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等相关情况。

这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两融业务管理将更加规范、严格,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