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两融业务示范实践,强化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AI导读:
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防范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强化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券商可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旨在为各券商提供关于两融业务的指导。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以来,其在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随着市场与客户群体的不断演变,该文件的出台成为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的关键一步。
该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在历经多年发展后,已逐渐暴露出如绕标套现等风险与合规问题。为此,《示范实践》重点针对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券商在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等多个环节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券商需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严禁分支机构或员工为客户提供绕标套现的便利或诱导交易。
从内容上看,《示范实践》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以及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其核心思想在于: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如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采用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对于已经发生绕标套现行为的客户,采取包括取消自助展期功能、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等在内的多项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同时,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
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等多项措施。此外,券商还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于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最后,《示范实践》提到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券商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进行相应的管控,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对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可以调出黑名单。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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