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
AI导读:
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详细阐述了案件管辖、审查标准等内容,并新增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条款。新规旨在规范与发展并举,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
最高法与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重磅新规,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进行了全面规范。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详细阐述了案件管辖、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信息披露义务、内幕交易防控、重整计划草案要求及执行监督等内容,并新增了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可转债处理等相关条款。
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就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据了解,每年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与发展并举,固化近年来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为市场提供明确预期,推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新规的亮点包括加强司法与监管协作、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提出重整方案规范要求以及加强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在司法与监管协作方面,新规强调上市公司重整审判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防止风险外溢、维护市场秩序,并设置了重大事项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会商,加大打击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同时,新规着眼于经营能力恢复,强调上市公司重整要回归到产业经营,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不具备重整价值的公司进行了界定,并强调破产重整不适合所有存在困境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方面,新规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范围和具体要求,并强调防止内幕交易,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新规还提出了重整方案规范要求,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入股价格及股份锁定期等进行了规范。
最后,新规加强了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明确了执行完毕的标准、期限及相关责任后果,并完善了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长期以来,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引导相关方审慎、合理地确定重整方案,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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